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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转移
适用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债权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4.不动产抵押权转移证明文件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房地产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含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1.窗口办理: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2.网上办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线申请系统(东莞)http://121.10.6.152/cas/login,新用户需完成账号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才能在线申请办理业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线申请系统周一至周日24小时全天候接受网办申请,登记部门于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和发证。

领证方式

统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