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债权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
4.不动产抵押权转移证明文件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房地产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含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缮证时间)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提交资料: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缮证时间)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债权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4.不动产抵押权转移证明文件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房地产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含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窗口办理: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2.网上办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线申请系统(东莞)http://121.10.6.152/cas/login,新用户需完成账号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才能在线申请办理业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线申请系统周一至周日24小时全天候接受网办申请,登记部门于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和发证。
统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
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也可以由继承人、受遗赠权利人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四)预告登记转移的证明材料;
1.因继承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3)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2.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凭证。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窗口办理: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2.网上办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线申请系统(东莞)http://121.10.6.152/cas/login,新用户需完成账号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才能在线申请办理业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线申请系统周一至周日24小时全天候接受网办申请,登记部门于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和发证。
统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