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债权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房地产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含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4.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提交: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②已换(核)发《不动产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宗地图;未换(核)发《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界址界限没有变化,沿用原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宗地信息表、权属调查审核表、宗地图;原登记成果不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结果;
5. 办理商品房、可分割销售的产业项目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
6.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的,需提交: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②土地及建筑物已换(核)发《不动产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落宗落幢示意图;未换(核)发《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界址界限没有变化,沿用原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宗地信息表、房屋信息表、权属调查审核表、落宗落幢示意图;原登记成果不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结果;
7. 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提交: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由登记机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②建设工程规划材料(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建图纸,由登记机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
8. 办理其他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除土地和房产外的林地、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证);
9. 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缮证时间)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全市通办楼盘的商品房抵押权转移登记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1.各镇街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