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
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②抵押权人单方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③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如结清证明、同意注销声明等。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2.“全市通办”楼盘的商品房抵押权注销登记,由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出具主债权消灭或放弃抵押权等关联证明文件后直接通过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总对总系统自行线上申请,全流程均在银行便民服务窗口“一窗办结”,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申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不动产+金融”专栏或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栏目查询便民网点信息。)
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窗口(即线下人工窗口)可办理以下情形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①非“全市通办”楼盘范围的商品房(“全市通办”楼盘明细可从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②抵押权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不含银行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或者非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③同一商品房存在多个顺位抵押权(即余额抵押)且存续的抵押权未全部注销的情形。④所需注销的抵押权存在多个抵押物(如含有多处商品房、车位等不动产)共同担保一个主债权的情形。
1.各镇街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各商业银行对外营业时间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不动产+金融”专栏查阅或咨询业务所在银行。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