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抵押权变更证明文件: ①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证明文件,②被担保债权数数额或者名称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协议(含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③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变更情形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②已换(核)发《不动产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宗地图;未换(核)发《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界址界限没有变化,沿用原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宗地信息表、权属调查审核表、宗地图;原登记成果不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结果;
5.办理商品房、可分割销售的产业项目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
6.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变更登记的,需提交: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②土地及建筑物已换(核)发《不动产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落宗落幢示意图;未换(核)发《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界址界限没有变化,沿用原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编制宗地信息表、房屋信息表、权属调查审核表、落宗落幢示意图;原登记成果不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结果;
7.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由登记机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②建设工程规划材料(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建图纸,由登记机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
8.办理其他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除土地和房产外的林地、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证);
9.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
10.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11.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12.属于非第一顺位抵押的,还应提交《余额抵押知晓函》。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缮证时间)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全市通办楼盘的商品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1.各镇街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