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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证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人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为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使用权人。

权利人可单方申请,若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应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补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4.抵押权人同意补证证明(若存在抵押登记情形的);

5.地籍调查成果(若需)。

(二)换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抵押权人同意换证证明(若存在抵押登记情形的);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籍调查成果(若需)。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办理机构

1.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2.已纳入“全市通办楼栋清单”的商品房可通过“不动产登记+公证”便民服务窗口办理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搜索“市司法局”或窗口所在镇街政务服务大厅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