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一)流转期限到期的;
(二)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四)不动产灭失的;
(五)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六)林地经营权人放弃林地经营权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权利注销的证明材料:
1.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实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 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综合查询”- “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或网站“办事大厅”-“业务查询”-“综合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查询办理结果。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