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二)继承取得的;
(三)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五)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
2.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
5.因继承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提交资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