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2.承包土地的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