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地上有林木的,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林地调整或互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分割或合并的;
3.依法继承自留山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林地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以及依法继承自留山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权利转移的证明材料: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自留山的,提交互换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因婚姻关系、分家析产导致自留山合并、分割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以及法院离婚裁判等证明材料;
3.依法继承自留山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4.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作出的导致权利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
6.自留山调整的,提交户口簿、自留山调整协议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完(免)税证明。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