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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地上有林木的,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者其他依法更换地名等原因导致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依法征收部分土地、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林地地灭失等原因导致林地的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宗地的;

5.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6.因部分林木采伐导致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申请主体

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提出申请。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提出申请;面积、用途、林种、树种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变化证明材料;

2.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交民政、公安、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文件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林地坐落变更材料;

3.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除提交新的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林地灭失的,提交证实林地灭失的材料;②因林地征收导致土地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宗地的,除提交新的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由政府或者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5.树种或林种发生变化的,提交林木勘验材料,因林种变化导致生态林和商品林相互调整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6.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