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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适用

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人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林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林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林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林木权属来源材料:

自留山证或自留山清册、自留山调整材料。或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四固定”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等;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证或清册等。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等);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待完善权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五)涉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提供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注意事项:以上材料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的,可不提交。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