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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收件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共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可通过系统共享平台获取的,免于提交。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复印件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若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受托人身份证

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

委托书

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

5

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原件

 

6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复

原件

集体土地流转出让再转让的提交

7

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原件

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8

权籍调查成果材料(若需)

原件

 

 

2-业务表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1-空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docx

2-样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填表样式).docx

3-授权委托书(涉及授权委托的,需提交).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