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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收件清单

增量房转移登记收件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复印件

(加盖公章)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

可通过系统共享平台获取的,免于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件核验

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

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加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

原件核验

3

不动产权证书

(开发企业名下)

原件

纸质《不动产权证》且系统证书状态为未回收的需提交原件;

《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的,由系统获取免提交。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

非网签合同的,提交原件;

网签合同的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免于提交。

5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

预告登记发出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原件;

发出《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的,由系统获取免提交。

6

不动产附图(分户图和宗地图)

原件

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免于提交。宗地图(201671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7

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原件

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

8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原件

申请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可提交

抵押购房的,还应提交以下对应材料:

9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填写

10

《商品房他项权证明书》

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需提交。

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11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原件

主债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免于提交。

办理转移登记前,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2

公安门牌变更证明

或地名办地址变更证明

原件

已完成首次登记后,房屋坐落变更的需提交。

属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类项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3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关于协助办理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入驻企业不动产权证的函》

原件

由工信部门提供,部门间信息共享。

企业无需提交。

14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关于协助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入驻企业不动产权证的函》

原件

由属地镇街(园区)提供符合办证的名单函,部门间信息共享。

企业无需提交。

 

属配套教育设施项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5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接收协议书》

原件

 

16

教育部门或区(镇街)政府同意配套教育设施办理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

原件

属无偿移交的,无需提供。

17

公示、公告材料

原件

现场照片或网站截图

 

2-业务表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

1-空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docx

2-样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适用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填表样式).doc

3-样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适用增量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填表样式).doc

4-授权委托书(涉及授权委托的,需提交).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