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林地灭失的;
2.因砍伐、火灾等原因导致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灭失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使用权的;
4.权利人自愿放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6.因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申请主体应当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地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1.林地或森林、林木灭失的,提交灭失的影像资料、调查成果等证明材料;
2.没收、收回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文件);
3.林地因占用、征收等原因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由政府或者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权利人自愿放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属国有性质的,还需提交国资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属集体性质的,还需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5.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导致权利注销的生效法律文书;
6.因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等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
(五)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综合查询”- “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或网站“办事大厅”-“业务查询”-“综合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查询办理结果。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