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1.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境内自然人或华侨的,提交户口簿(原件校核)或公安部门证明等;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境外自然人的,提交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教育、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023年11月7日后出具的外国公文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2.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用地变更批复、集体流转出让用地需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报建图纸、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属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合并、分割明细表,权属证明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4.坐落或门牌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村委会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5.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6.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用地变更批复、集体流转出让用地需提供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土地价款付款证明》《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8.集体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土地价款付款证明》《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9.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同意收回文件;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部分宗地灭失的材料(土地/房屋灭失情况说明;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土地价款付款证明》《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10.其他变更的;
(1)房屋分析的,提供隐性共有人的关系证明;增加隐性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协议书;
(2)房屋合并、分割变更的,提供房屋合并、分割明细表,确权证明材料;
(3)等额析产的,提供等额析产协议书;
(4)自建房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测绘成果报告(自建房提供);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等);(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12.地籍调查成果(若需)。(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
(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