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预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预查封),原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除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自动失效解封外,嘱托解除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线上解封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查封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窗口办理: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2.在线办理:东莞市两级法院可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专线线上办理,广东省内各级法院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法院服务”全省通办平台线上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