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线上查封、预查封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查封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窗口办理: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2.在线办理:东莞市两级法院可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专线线上办理,广东省内各级法院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法院服务”全省通办平台线上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