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撤销非首次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撤销非首次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2.属“全市通办”楼盘范围的商品房可在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业务区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1.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