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2.债权消灭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材料;
4.抵押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