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