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应当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
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材料;
4.预告权利双方名称、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缮证时间)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申请主体应当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
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存量房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境内自然人: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材料(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②军人退役或转业,不动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能证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材料;
③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我国司法部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④境外自然人:提交所在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我国司法部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⑤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市场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⑥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我国司法部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023年11月7日后出具的外国公文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①权利人自行领证;
②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③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已经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因发生相关需登记的变更事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应当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
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4.预告权利双方名称、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水乡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统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应当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
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境内自然人: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材料(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②军人退役或转业,不动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能证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材料;
③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我国司法部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④境外自然人:提交所在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我国司法部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⑤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市场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⑥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我国司法部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023年11月7日后出具的外国公文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水乡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统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