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名下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办理了首次登记后,以上述不动产设立抵押,但因为某些约定的条件尚未实现,暂时不或者无法办理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应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预告证明或权利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合同材料:属一般抵押登记的,提供债权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属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还应提交抵押当事人同意将已发生的主债权合同和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文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缮证时间)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