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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预告登记的设立
适用

不动产买卖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不动产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①权利人自行领证;

②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③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