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供地役与需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4.地役权合同;
5.供役地被抵押的,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