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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适用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海域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需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海域管理号”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宗海图(海岛开发利用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五)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六)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七)建筑物、构筑物测量成果表及图件或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八)海域(海岛)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