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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适用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官网公告、公告照片及公告无异议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供);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信息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六)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建设许可证等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2019年9月1日前规划验收的提交有验收部门盖章确认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另依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2020年11月4日后建造的房屋提交以下材料:农房建设批准书、农房建设验收意见表等;(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与规划面积差异超3%时提供);

(九)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已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无需收取该项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①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