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1.宅基地灭失的需提交宅基地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知悉的材料(若被放弃的宅基地设有地役权的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需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包括回收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权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等、宗地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对比图(无需申请人提供);(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权利消灭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