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依法继承;
(二)分家析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或转让土地;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地上有建筑物但未登记);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提交资料;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赠与的,提交互换、转让、赠与合同(协议)和受让(与)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户口簿可以体现出的无须另行出具);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还应当提交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如未能到现场申请的需提供);
6.村集体同意转移登记的材料(离婚、继承的除外);
7.缴税凭证(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8.地籍调查成果(若需)。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优惠减免: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