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导致发生变化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需提供,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五)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境内自然人或华侨的,提交户口簿(原件校核)或公安部门证明等;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境外自然人的,提交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教育、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023年11月7日后出具的外国公文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有变化导致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东莞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属于减少面积的,可提供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减少面积声明,无需提交该批准书)(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导致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东莞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5.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的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六)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缴纳凭证(若需)。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