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①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东莞市××镇、村(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东莞市××镇、村(居)民建设用地申请表》(需街道办/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有效);
②1996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东莞市清理违法用地登记表》;
③200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农村宅基地违法补办用地申请、调查、审批表》或《东莞市区域地籍测量违法用地补办用地申请、调查、审批表》等;
④1986年12月31日前或2022年8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东莞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公告、公告照片及公告无异议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供);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