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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作价出资(入股)的;因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三)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

1. 集体土地流转出让的

(1)集体土地流转出让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的通知、转让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的通知;互换、赠与的,提交合同;

(3)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的通知、转让合同;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集体自用转移的

原土地使用权以批准拨用方式取得的集体自用土地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先补办集体流转出让或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转移,凭相关转让批准文件办理转移登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五)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凭证。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原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2.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其他情形:

土地登记的,对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证书)费。

4.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