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1)《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资产确认书》(管理区(村)/村委会(村)变更名称为“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的”需提供);
(2)市场监管局部门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市场监督部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前后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由登记部门自行核查并打印归档)。(企业需提交)
2.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批复;
(2)自然灭失部分的,提交灭失证明;
(3)集体流转出让用地需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批复(若有)、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3.因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部分收回、征收、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
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变更批复;
4.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变更的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批复;
(2)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集体流转出让需提供)。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批复;
(2)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集体流转出让需提供)。
6.集体自用建设用地依法转为集体流转出让后的剩余面积变更的
(1)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
(2)出让合同(含宗地图或坐标,若无宗地图或坐标的,需附用地批准红线图。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六)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清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土地价款付款证明、土地出让金票据、东莞市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契税票据、印花税票据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