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1.集体自用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管理区/ /村委会申请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
(2)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宗地图或坐标),2020年3月17日前取得的需提交;
※若《建设批准书》无宗地图或坐标的,需提供用地批准红线图复印件;
※若以管理区/村委会申请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直接以“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申请首次登记,还需提供经村委会、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资产确认并出具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资产确认书》。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首次登记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批准文件,如:《关于XXXXX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宗地图或坐标);
※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关于XXXXX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无宗地图或坐标的,提供用地批准红线图复印件。
(3)集体流转出让缴清出让金及契税凭证:土地价款付款证明、土地出让金票据、东莞市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契税票据、印花税票据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若2014年8月1日前取得集体自用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缴清费用凭证。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2.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其他情形:
土地登记的,对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证书)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