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导致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详见《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
2.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
(1)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因政府征收等原因导致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征地红线范围与原登记红线的比对图及宗地图、《东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及数据库备案情况协查表》(协查表无需申请人提供);
*集体所有权登记先于征地批复的,申请变更登记业务;征地批复先于集体所有权登记,则申请更正登记业务。
(3)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4)因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所有权的,提交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3.其它材料:
(1)《土地权属核定书》(提供复印件,如重新签订的需提供原件);
(2)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所有权人除因集体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外,需要将原登记的宗地分割成两宗或以上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分割表决结果);
4.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