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1.《土地权属核定书》(复印件);
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或档案清册(若有,需提供)。或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或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或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街道办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或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需明确与核定书的先后顺序)
2.《东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及数据库备案情况协查表》;(无需申请人提供)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所有权属经济合作社,现要登记到经济联合社名下的需提供经济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表决结果;如所有权属经济联合社使用至今的,则由经济联合社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若所有权属是经济合作社,现登记到经济合作社名下的无需提供);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权利人自行领证;
(二)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三)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