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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
适用

(一)窗口办理

1.权利人将已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出售的(俗称“二手房交易”),可以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权利人将房屋出售给受让人;

(2)房屋属拍卖所得,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

2.权利人因交易以外的其他原因,将房屋权属转移给他人的,可以申请办理其他转移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网上办理(限二手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1.二手房交易双方须是中国国内具有二代身份证的成年居民。暂不支持企业、单位、未成年人、境外人士和委托代理人等线上办理。

2.二手房交易、纳税、登记全程网办业务范围为已完成房产电子分户图整理入库的全市通办楼盘。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1.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因继承或受遗赠以及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窗口办理的,申请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提交资料;

(2)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

(3)国有划拨城镇住宅用地赠与、互换、买卖的需提交《个人自建住宅转移(赠与合同)》;

(4)出让用地公开转让的,提交公开转让成交结果:关于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函、转让合同;(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5)出让用地协议转让的,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成交通知转让批复;(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7)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有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8)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国有划拨私人住宅无需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9)企业改革转制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改革转制批复文件;

(10)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11)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3)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14)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告知书、批复、已缴1%土地出让金票据、政策性住房的证明材料、第一套上市交易的房屋调查证明、信息核对表及土地出让年限确认材料(第一套上市交易的房屋调查证明、信息核对表、土地出让年限确认材料及土地出让合同(第一套上市交易的房屋才提供));

(15)属房改房返售的,提供已通过房改部门审核同意的《房改房返售申请表》;

(16)事业单位合并或分立的,提供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17)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交原单位《权属证书》、《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申请书》、《公有住房审批书》(限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

(18)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合同(限拆迁安置需提交);

(19)夫妻财产分配的,需提交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书、结婚证书;

(20)离婚协议分配的,经民政部门盖章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明;

(21)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6.地籍调查成果(若需,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二)网上办理的,收件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网上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省电子证照库自动获取);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系统自动获取或拍照上传);

4.《房地产买卖合同》(内部系统信息获取);

5. 完税证明(可通过内部系统获取的,免于上传)。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因买卖导致权属转移的二手商品房过户业务为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2.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办理机构

(一)窗口办理

1.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2.已纳入“全市通办楼栋清单”的商品房可在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或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大厅登记窗口办理因买卖导致权属转移的二手房过户业务。

“全市通办楼栋清单”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路径:“首页”→“办事大厅”→“全市通办楼栋”)或微信公众号(路径:“首页”→“办事大厅”→“综合查询”→“全市通办楼栋查询”)获取。

3.已纳入“全市通办楼栋清单”的商品房可通过“不动产登记+公证”便民服务窗口办理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搜索“市司法局”或窗口所在镇街政务服务大厅预约办理)。

(二)网上办理:搜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选择“商品房二手办证”,认证登录后按提示操作。

办理时间

1.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不动产登记+公证”便民服务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以窗口所在公证处为准。

4.微信公众号周一至周日24小时接受网办申请。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4.网办业务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如需领取纸质证件可参照1至3办理。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