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筑物经规划条件核实(验收)以及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材料,即《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2019年9月1日前规划验收的提交有验收部门盖章确认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另依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2020年11月4日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提交以下材料:农房建设批准书、农房建设验收意见表等;(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5.地籍调查成果材料(已通过权籍调查管理系统审查的项目无需提交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7.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第4项材料;
8.若需房屋地址证明的,需提交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9.属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私人自建房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属地居委会同意证明材料、公告等。
※若企业通过线下窗口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2.计费方式
①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优惠减免
①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②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