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存量商品房换补发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1. 存量商品房换补发登记。主要适用于(1)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人可以申请换证登记;(2)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 抵押权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不动产权证书号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1.存量商品房换补发登记的申请主体应为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使用权人。权利人可单方申请,若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应共同申请。
2.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存量商品房换补发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变更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换发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并办业务提交,通过系统核发电子证书的,由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权利人提交)。
4.换补发登记资料:
(1)抵押权人同意换证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申请补发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并办业务提交)。
5. 抵押登记变更资料:抵押双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存量商品房换补发登记30个工作日+抵押权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网上查询:东莞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