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存量商品房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更正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系统核发电子证书的,由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权利人提交)
4.房地产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权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6.更正登记证明材料:
①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需提供与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2)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
3)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
4)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自认原公证文书等原始登记资料确有错误且予以更正的证明。
5)地籍调查表、房地产平面图、宗地图(涉及界址界限变化、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待完善地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存量商品房更正登记30个工作日+抵押权更正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网上查询:东莞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