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
存量商品房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适用

当事人申请存量商品房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1. 存量商品房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抵押权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1.存量商品房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2.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存量商品房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变更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系统核发电子证书的,由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权利人提交)。

4.房地产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6.存量房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境内自然人或华侨的,提交户口簿(原件校核)或公安部门证明等;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境外自然人的,提交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教育、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023年11月7日后出具的外国公文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2)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关于XXXXX申请用地变更的批复》、国有出让用地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只提供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报建图纸、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属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合并、分割明细表,权属证明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3)坐落或门牌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4)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5)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关于XXXXX申请用地变更的批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国有出让用地需提供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出让用地使用权让合同补充协议》;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地价款付款证明》(出让金票据)和《东莞市契税已完税证明》(契税、印花税发票)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地价款付款证明》(出让金票据)和《东莞市契税已完税证明》(契税、印花税发票)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7)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决定文件;因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部分宗地灭失的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地价款付款证明》(出让金票据)和《东莞市契税已完税证明》(契税、印花税发票)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8)划拨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变更的,提交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转出让的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东莞XXX申请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含坐标);(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 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7.抵押登记变更资料:

1)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2)被担保债权数数额或者名称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协议(含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3)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存量商品房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抵押权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网上查询:东莞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