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一并办理。
1.存量房转移登记。主要适用于权利人将房屋出售给受让人的情形;
2.抵押权首次登记。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1.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存量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系统核发电子证书的,由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权利人提交)
4.存量房转移登记证明材料:
①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供的材料详见《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
②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有权部门批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批准文件;
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及有权部门批准不动产权属的批准文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按份共有人…要交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同意书面材料;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⑧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告知书、批复、已缴1%土地出让金票据、政策性住房的证明材料、第一套上市交易的房屋调查证明、信息核对表及土地出让年限确认材料(第一套上市交易的房屋调查证明、信息核对表、土地出让年限确认材料及土地出让合同(第一套上市交易的房屋才提供));
⑨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交原单位《权属证书》、《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申请书》、《公有住房审批书》(限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
⑩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合同(限拆迁安置需提交);
⑪夫妻财产分配的,需提交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书、结婚证书;
⑫离婚协议分配的,经民政部门盖章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明;
⑬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⑭属房改房返售的,提供已通过房改部门审核同意的《房改房返售申请表》;
⑮事业单位合并或分立的,提供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⑯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登记合同材料:
1)一般抵押权登记:
①主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买卖合同)等必要材料;
②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2)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①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买卖合同)等必要材料;
②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③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6.完税证明(系统获取)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30个工作日+抵押权首次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2.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4)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3.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网上查询:东莞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