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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办业务
适用

1.新建商品房(含共有产权住房)、可分割销售的产业项目、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且买方就不动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可申请办理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办业务。

2.新建商品房原购房人死亡,继承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以上情形办理转移登记需由开发建设单位先办理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1.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含继承或受遗赠),转让方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因司法裁定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单方申请。

3.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窗口申请的,由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开发企业与业主共同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已发放未回收的首次登记纸质《不动产权证》,由申请人提交原件;只发放电子证照的,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免于提交);

4.商品房买卖合同(非网签合同的提交原件;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网签合同,免于提交)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只领取电子证照的由系统获取免提交);

6.不动产附图:a.房产分户图;b.宗地图(2016年7月1日前办理首次登记的不需要提供宗地图),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7.税务部门纳(免)税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8.买方就不动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需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填写);

(2)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可通过系统获取信息的,免于提交);

(3)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系统共享获取,免提交);

(4)属共有产权住房(三限房)项目,提供代持机构同意承购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证明材料;

(5)因继承与原抵押人主体不一致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相关《同意证明》材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如下对应资料:

9.委托办理的:委托书;

10.房屋坐落变更的:公安门牌证明或地名办地址证明等地址变更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1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供的材料,详见《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

12.属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提供工业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入驻企业不动产权证的函》名单函。

※若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需提供已盖章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原件。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二)网上申请的,①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搜索关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②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商品房一手办证”→“立即办”;③通过人脸识别快速验证后,进入“个人业务列表”界面点击“申请办理”;④输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核对并确认申请信息后,上传身份证明材料;⑤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是否邮寄,如需快递寄证则根据界面提示填写邮寄信息;⑥核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并长按界面显示的二维码进入“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界面→“开始授权”→允许打开“粤信签”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登录→“手写签名”后点击“完成”,并退出“签署箱”界面;⑦点击“在线缴费”完成交费操作;⑧交费完成后返回业务界面;⑨检查确定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小微企业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勾选“小微企业”并按要求在《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上加盖电子签章。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网签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办业务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涉继承、受遗赠取得、法律文书办理、拆迁安置、涉非网签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办业务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①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②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③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 10元/本。

(二)计费方式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4.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办理机构

(一)窗口办理

1.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2.已纳入“全市通办楼栋清单”的商品房可通过①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或任一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②“不动产登记+公证”便民服务窗口办理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申请人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搜索“市司法局”或窗口所在镇街政务服务大厅预约办理)。

(二)网上办理:“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可先通过公众号“办事大厅”→“综合查询”→“一手网办楼盘查询”确认本人未办证商品房是否已纳入网办范围)

办理时间

1.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不动产登记+公证”便民服务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以窗口所在公证处为准。

4.微信公众号周一至周日24小时接受网办申请。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4.网办业务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如需领取纸质证件可参照1至3办理。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