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一)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4.不动产单元号。
(二)参照权利人查询规定的申请主体
1.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参照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可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1)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4)不动产单元号。
2.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参照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可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4)不动产单元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权利人及参照权利人查询规定的申请主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权利人
1.权利人为自然人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现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需提供原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的,系统通过人脸识别自动获取)。
2.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申请查询的提交;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提交营业执照,由登记部门网上自行核查企业或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打印归档;其他法人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请见附件1)。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4.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如无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可由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任一人)提供以上1至3项的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等可证明发生继承事实的材料提出申请(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三)清算组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由清算组全体成员申请查询的提交;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四)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为自然人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代管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2.财产代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申请查询的提交;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提交营业执照,由登记部门网上自行核查企业或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打印归档;其他法人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请见附件1)
(五)破产管理人
1.破产管理人为自然人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2.破产管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申请查询的提交;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提交营业执照,由登记部门网上自行核查企业或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打印归档;其他法人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请见附件1)
(六)监护人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3.监护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七)受托人
1.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查询的除按委托人类别提交上述(一)至(六)项的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2)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2.律师
委托律师查询的除按委托人类别提交上述(一)至(六)项的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证(核原件,由登记部门拍照留存电子件);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所出具的公函、所函等);
(3)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注意事项: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具体要求请见附件1。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不收费。
1.窗口办理。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只受理公、检、法等部门查询。
2.在线办理。①自然人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验证后,可对其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下载查询结果。②企业查询:已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完成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账号注册、实名验证(可信等级达四级或五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该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并下载查询结果。
3.自助终端办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可通过市民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自助查询终端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
1.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
4.自助查询终端: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
1.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在规定工作日内自行到场领取;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领取;
4.选择物流方式领取;
5.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的,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并打印查询结果;
6.通过自助查询终端办理的,现场自助打印领取。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