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灭失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依法被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承包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4.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综合查询”- “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或网站“办事大厅”-“业务查询”-“综合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查询办理结果。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