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事项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和流转协议;在耕地、水域、滩涂上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的,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4.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