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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转移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具体事项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2.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4.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规定,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

3.选择物流方式领证。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