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验,除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外,其他身份证明还需提交复印件1份)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外文的,应使用汉字译名,可在申请书备注栏记载其身份证明材料中的姓名或者名称。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名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的,只需提供原件,无需提交复印件);(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
(3)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只需提供原件,无需提交复印件);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5)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3.代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但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不进行公证或者见证。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自然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无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授权委托,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境外申请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2)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免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免提交)。
*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微信小程序出具电子委托书的,由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窗口出示电子委托书二维码(或编号)和身份证原件,业务人员通过系统共享获取。
1.委托书文本形式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委托书的其他说明
(1)委托书应当提交正本,无法留存正本的,可由登记部门经办人校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字写上日期。
(2)委托书的标的物必须明确申办登记的不动产地址,如申办登记的不动产已领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动产地址必须与权属证明记载的地址一致。
(3)委托书的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签发附加证明书或者转递。具体如下:
1.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3.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
(2)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
4.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境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