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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注销)
适用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2.债权消灭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材料;

4.抵押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无。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证方式

无。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

业务流程
适用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2.债权消灭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申请主体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新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分为2种类型:1.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注销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属于境外个人、委托办理、未成年人、企业、单位申请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需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专区专窗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一)属于境内个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

1.网上办理。通过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线申请系统(东莞)(网址:http://121.10.6.152/mainWeb/index/gdbdc)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二)属于境外个人、委托办理、未成年人、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需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专窗办理。

办理时间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水乡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在线申请系统周一至周日24小时全天候接受网办申请,登记部门于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和发证。

领证方式

权利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结果。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0769-22835793网站查询:在线申请系统http://121.10.6.152/mainWeb/index/gdbdc
业务流程

备注:申请人申请新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后,需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归档资料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2.因买卖不动产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等原因债权消灭的。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

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电子证照。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商品房预购登记(注销)分为2种类型:1.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注销新建商品房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属于境外个人、委托办理、未成年人、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需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专区专窗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线下窗口申办的,需提交);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机构

(一)属于境内个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

1.网上办理。通过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线申请系统(东莞)(网址:http://121.10.6.152/mainWeb/index/gdbdc)申请办理。

2. 窗口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二)属于境外个人、委托办理、未成年人、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需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专窗办理。

办理时间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水乡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在线申请系统周一至周日24小时全天候接受网办申请,登记部门于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和发证。



领证方式

权利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结果。

业务监督、咨询方式

电话:0769-12345、0769-22835793

         网站查询:在线申请系统http://121.10.6.152/mainWeb/index/gdbdc
业务流程

备注:申请人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后,需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归档资料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