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它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应当由供役地、 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它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所在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窗口信息,并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办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
电话:0769-12345,互联网查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信息网。